日前,有街坊向我們求助,謂她在「綠公仔」閃動中起步橫過馬路後,被警員截停,並票控她違反交通條例。事主感到十分無奈,因為政府沒有廣泛宣傳,很多市民根本不知「綠色燈號閃動時,不得起步橫過車路」。
根據道路交通(交通控制)規例(第374章)第33(4)(c)條所訂,綠色燈號在間歇燈光亮着時,(i) 已在有關過路處上面的行人須以合理的速度越過該過路處;及(ii) 尚未在有關過路處上面的行人則不得在該過路處開始橫過車路。
另外,一個行人安全島每一邊的部分道路,須分別視為一條獨立的車路。即使大家橫過了一邊馬路,但是見到「綠公仔」閃動時,大家不可橫過馬路,否則會被檢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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